環境部業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發布令(環部氣字第 1149114687 號),修正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。本次修法旨在配合國家淨零轉型策略,擴大溫室氣體盤查之量能並優化作業流程。
本次修正重點如下:
擴大納管對象: 配合公告之排放源,正式納入服務業、運輸業、醫療機構等為應盤查登錄對象。
簡政便民措施: 針對新增納管事業,簡化盤查作業程序以降低企業合規成本。
優化資源配置: 調整查驗管理機制,確保國內檢測與查驗資源得以有效運用。
相關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,請參閱附件或至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。